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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专栏: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9-03-25
阅读量:6077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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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下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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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下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相应调整“挂证”专项整治时间安排

按照补充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挂证”整治时间调整如下:

(一)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二)全面排查阶段时间调整为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底;

(三)指导监督阶段时间调整为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底;

(四)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4月10日前上报;

(五)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9月5日前上报;

(六)自2019年5月起,每月1日前上报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报送程序按照粤建市〔2018〕259号文要求办理。

 

二、认真核实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情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接收并分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注册人员数据。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认真核实数据中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情况,筛查出补充通知第一条所列的6类人员信息,并分别建立清单目录,作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的附件。

 

除此之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建办市〔2018〕57号文和粤建市〔2018〕259号文的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统一到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抓紧办理注册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不配合整改的情况除外)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必须在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注册单位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三、有效处置不配合“挂证”行为整改的问题

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其中一方可向注册单位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经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另一方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自2019年4月起,每月1日前将注册状态异常的单位和人员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挂证”行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公布各地市“挂证”专项整治相关工作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附件)。涉及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规行为的事项,应根据行业所属,向省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事项,可向单位驻地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涉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挂证服务违规行为的事项,可向机构驻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法统一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相关工作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按照粤建市〔2018〕259号文和补充通知要求认真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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