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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专栏:政策管理
发布日期:2019-03-14
阅读量:575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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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体系,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我局结合《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汕住建〔2016〕116号)的实施情况,经修订形成了《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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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住建〔2019〕25号) 

 汕住建规2019001号

 


各区县及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体系,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我局结合《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汕住建〔2016〕116号)的实施情况,经修订形成了《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住房与城乡建局

 2019年3月5日   

 

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体系,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单位、企业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各方责任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名单”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将涉及违法违规以及失信行为的各方责任主体有关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对外公开发布,并对其采取重点监督管理、限期整改等措施的一种失信惩戒制度。

 

第四条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汕头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作为我市“黑名单”统一汇总录入和发布平台。

 

第五条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管建筑工程“黑名单”的认定,组织调查和处理有关“黑名单”认定争议事项,指导、协调各区(县)住建部门(含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住建部门,下同)对“黑名单”的管理工作;各区(县)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黑名单”的认定、汇总、报送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住建部门应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按程序做好“黑名单”的告知和认定工作,并确定1-2名专职联络员负责按时报送“黑名单”。

 

第七条 认定依据: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或国家卫生城市)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涉及企业不良行为的通报;

 

(四)各级住建部门的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或执法建议书;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和经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

 

第八条 认定内容

 

详见附件:《汕头市建筑市场“黑名单”认定表》。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各级住建部门及造价、质量、安全等监管机构应对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黑名单”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单位(个人)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等信息,并提出认定建议。收集、记录的“黑名单”信息,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权限提请本级住建部门进行认定;

 

(二)各级住建部门要做好“黑名单”信息的收集和认定管理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审定认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在拟列入“黑名单”前书面告知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如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责任主体和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条 “黑名单”的发布:

 

各报送单位按照“谁处罚、谁列入、谁报送”的原则,将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在作出列入“黑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汕头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集中发布。

 

第十一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处理:

 

(一)对在汕头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信息,符合条件的,要录入信用汕头网站和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时通报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局、税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法院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责令整改不少于3个月。整改期内的各方责任主体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其中施工企业有关信息暂不在汕头市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显示;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作为各类检查、核查的重点。凡一周年内两次记入“黑名单”的本市企业,责令整改并对其进行资质动态核查,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提请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凡一周年内两次记入“黑名单”的非本市企业,整改期顺延,并通报其所属住建部门;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其“黑名单”信息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的重要参考;

 

(五)凡是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建议用人单位或企业更换其相应岗位。

 

第十二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各方责任主体,整改期满,从“黑名单”中解除。

 

第十三条 各级住建部门在认定“黑名单”时,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十四条 “黑名单”的认定事实要清楚,程序合规,“黑名单”公布后出现争议的,由原认定机关重新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各级住建部门的执法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规范收集“黑名单”信息并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住建部门对“黑名单”信息的收集、认定、报送工作,要加强内部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5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4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汕头市建筑市场“黑名单”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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